chatgpt 法律应用场景 ChatGPT会否冲击司法底层逻辑?

默认分类1年前 (2023)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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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底,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引爆互联网,推出2个月月活跃用户即达1亿,比尔盖茨盛赞其为下一代互联网的终极形态。据报道,在一项测试中判断政府法案对企业影响的准确率达75%,哥伦比亚的一名法官借助作出法庭裁决,在美国明尼苏达法学院一次4门法律课程的考试盲测中达到C+及格水平。2023年3月15日升级的.0使其能力进一步提升。业界普遍认为,是人工智能的第二波,处于技术发展的突破临界。

在工程界技术变革的关键时段,是否需要担心司法领域会受到侵蚀?又该如何借力技术实现司法的现代化提升?确有必要及时研判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底层运作逻辑的兼容性。

人工智能生成逻辑与司法运转逻辑是两套不同的系统

相关性不能代替因果关系。是一款对话式AI模型,根据用户输入的文本,自动生成回复内容。这是一种依托大数据原理,根据相关词组前后出现的概率,择取最大概率出现的词组生成答复内容的机械化逻辑。打个比方,输入李雷,它会出现韩梅梅;输入红灯,它会跳出绿灯。从底层逻辑来说,人工智能是相关性逻辑,而司法逻辑是因果关系逻辑,是两套不同的运转系统。这意味着它不能提供解释或者推理,无法理解生成单词的上下文语境或含义。

这种概率逻辑在不追求百分之百的大规模工业或商业实践应用中,的确能实现生产工作效率的提升,比如100个正品中出现10个瑕疵品并不断迭代提升,只要在工差允许范围内,就属于可接受的程序。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绝不容许在原理设定上放任瑕疵品的存在。

客观概率不同于主观概率。司法逻辑属于“个体化逻辑”,不属于的客观概率概念。从事实认定角度看,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应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有限制的自由心证原理,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证明标准为“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一种主观概率的逻辑,需要借助经验法则,回溯评估证据建立事实假说,并不断验证,每个“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有学者称之为发源于美国实用法学的“推导”逻辑。这是一种需要充分借助法律人想象力的“建构性思维”,而人工智能更适合称为“比对思维”。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德国的归入法,还是日本的要件事实论,都强调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目光往返”,特别是诸如故意过失、诚实信用、不正当等各类规范性概念,在法律规范文本中的大规模植入,使得事实与规范的距离不断在拉远。法学三段论思维中的“涵摄”,实际上已被替换为“判断”,是一种需要借助价值观、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的思维建构,绝非等同于人工智能的“比对”。英美判例法思维表面更接近于“比对”,但判例法的核心在于提炼判例背后的原理与要旨,也需要一种判断式的建构思维,才能达到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提出的“整全性”要求。

从司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两个关键环节的运转逻辑看,司法思维的判断性、建构性、整合性,不同于人工智能客观概率式的相关性逻辑,人工智能不会从底层逻辑上冲击司法规律。

chatgpt 法律应用场景 ChatGPT会否冲击司法底层逻辑?

人工智能司法领域的应用基础在于科学司法的大范围渗透

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并建成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主动拥抱科学司法,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规范文件的前瞻性和实践积累的沉淀性,奠定了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基础。

科学证据判断提供人工智能落地场景。工业社会特别是风险社会带来的现代型诉讼,包括工业污染领域的致害原因、医学责任纠纷领域的致病原因等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早就重构着建构式的法律思维。诉讼法领域发展出的“疫学因果关系”判决法则即是基于客观概率,甚至发展出根据概率按照比例划分损坏责任的法则。

随着诉讼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法治理念的落实和治理力度的加大,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作用凸显,运用科学公理、定理强化概率判断也越发明显。基于客观证据定案的案件数量累积,为人工智能按照证据类型、数量进行概率测算从而断案提供了基础。上海法院系统经年运行的206刑事证据校正系统就是适例。在法律依据上,民事诉讼领域的高度可能性为涵括客观概率预留足够空间。

我国海量的案例叠加人工智能必会产生新的化学作用。一是突破指导性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发挥约束作用的局限。通过人工智能的应用,及时分解指导性案例要素,并通过增加、减少、重新组合要素的方式建立“群”,形成流动的指导性案例库,能有效软化裁判要旨的“硬”度、更好体现案例的运用方式。二是最大化案例作为司法智慧载体的智识作用。一方面案例锚定大量具体情节,包括可能实际决定案件结果的细微情节,提供了更多参照因素,通过人工智能搜索,为法官参照适用,形成实质上的法律统一适用提供更多助力;另一方面,通过大样本的案例整理,更能发现普遍性的司法理解,助益进一步提炼形成司法共识和实践惯例,循环反馈立法。

如上,现代社会、海量案例、顶层设计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发挥高级助手作用提供最大场域,我国司法领域实现人工智能应用领跑优势明显。

在定制化的司法产品中嵌入规模化的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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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为司法助力,司法为人工智能护航,两者共同划定着前进步伐。

保持开放心态,摆脱路径依赖。在坚守、纯化司法三段论判断式的法律思维同时,要开放法律判断的参照点,充分借助人工智能提供的参考答案,吸取有用因子,进一步周全论证结论。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充分回应当事人提供的案例检索报告,特别是基于等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为其迭代提供土壤。

预判风险隐患,强化专门应对。基于等人工智能报告的生成逻辑,主要风险有三:

一是意识形态、伦理风险。人工智能生成报告可能被喂养“毒材料”,或者因样本数据以偏概全形成偏见,生成报告内容可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击人伦纲常等。在采用报告时要做好价值把关,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列入裁判文书引用“禁止目录”。

二是知识产权等侵权风险。人工智能生成报告的数据喂养属性决定了其无法自我产生新信息,报告内容只能择取已有内容,有人形容为“刷题”,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且因其暗箱运作逻辑,报告利用人审查困难,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传播风险。要特别运用好“独特性判断法则”,对于报告内容中的新颖性、独特性观点,要保持敏感,加大校验核对力度。

三是数据利用风险。因司法数据利用本身的高度争议性,要合理平衡好司法领域人工智能供给数据量的阈值问题,设立好数据利用的分级制度,或者关闭涉密信息利用可能,或者限制生成报告阅读利用范围。还要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平等保护问题,为诉讼能力弱势当事人平等对抗另一方借助人工智能取得诉讼优势提供法院释明、依职权调查证据、扩大文书提出范围等平等武器。

人工智能不会冲击司法思维的底层逻辑,但能为司法领域科学证据判断、大数据案例应用提供新的运用路径。

(陈育超,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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