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金融科技()概念备受瞩目,这对推动金融提质增效,以及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方的共同受益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应看到,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律法规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首先,由于金融科技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性,且金融服务供给侧日益多元化,目前以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面临巨大挑战。
第二,由于金融科技具有无中心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也以蜂窝式分布的形态呈现,目前采取的对现有金融机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三,目前许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全球多个国家的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这带来了数据跨区域的问题,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数据本地化的监管要求也遇到挑战。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交易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的工具也纷繁复杂,这对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带来冲击。
尽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们对金融科技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就是说应根据金融科技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二是创新性原则:就是监管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三种监管模式,即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所谓“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参与金融科技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所谓“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三是国际合作原则: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2016年3月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议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行业监管国际委员会也都在关注金融科技发展,并着手对现行国际监管框架、指引和标准的内容进行专业权威的判断。由于金融科技创新自身较强的跨国界属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并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以及风险控制的监管理论和方法。周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