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对知识产权投资市场的影响 薛军:ChatGPT来了,法律与政策面临选择 | 学者评论

默认分类1年前 (2023)发布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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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作为一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运用程序,被用户大规模下载和应用,引发世界范围高度关注。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人工智能发展史上的关键性突破,其重要性堪比网景浏览器和苹果智能手机所带来的革命性影响。作为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意义不限于能够直观感受到的智能化文本生成功能,更在于其代表了人工智能发展的范式,从先前的垂直智能模型向着通用智能模型的叠代。这种发展将极大拓展AIGC应用的范围和场景,导致某些行业的颠覆性革命以及大量职业的兴衰沉浮。

作为一种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这一技术的运用,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与公共政策方面的新问题。目前学界和产业界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问题。焦点在于,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大多数学者认为,至少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不能享受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这一结论的基础在于,人的思想的独创性乃是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以及界定知识产权制度边界的伦理基础。但即使得出这一结论,仍需进一步探讨并具体分析,在以不同的程度参与内容生产的情况下,如何来界定“纯粹的”AIGC内容和将其作为辅助工具而生成的内容之间的界限,并且赋予后者以作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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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一般性意义上否认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还是要继续研究,运用何种法律制度框架来保护的研发者(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内容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权益的边界如何划定。具体来说,的研发者,对于其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生产的文字,虽然不享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权益,但仍然应该享有一定程度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例如要求用户标记相关文字系特定生成内容的权益;通过证据对抗和排除其他主体对生成内容的不正当版权主张,以及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各种不劳而获搭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考虑到强大的内容生产功能,对其运用场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作进一步明确界定。例如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如果可以的话,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借助来辅助撰写学术论文,在论文中以何种方式标注内容,将被视为合乎学术规范的援引。同理,当学生借助的帮助完成作业,何种程度上将被视为不端和舞弊也需要明确界定。总体而言,对于这种新技术完全采取禁止的态度并不可取。妥当的态度应是允许“合理的”使用,即建立在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的工具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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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的开发者责任问题,也引发许多关注。首先,考虑到在进行训练时,需要使用大量语料资源,输出时难免也会出现与既有文本一定程度上的相似。因此开发者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需要法律的明确定性。其次,虽然是在算法指导下生成的内容,但因其具有自主学习、自主进化的能力,所以生成内容不一定都是严格的合法的,可能会出现一些被认为违法违规的不当言论、虚假信息,甚至淫秽色情内容。对此,需要有类似“避风港机制”的责任豁免规则,赋予开发者相应的免责机会。如果责任失衡,将可能产生遏制技术发展的效应。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今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就是针对深度合成技术在运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及违规行为作出的规定。但是否可以界定为深度合成的一种特殊形态,不无讨论空间。无论如何,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宽松的制度环境,是技术创新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长远来看,以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还会引发大规模的失业及职业再培训需求问题,引发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层面上分配严重不平等形成的赢者通吃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未雨绸缪加以研究。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是一种全新技术,但传统法律制度还不至于完全无法应对,因此不应该引起监管层面上的恐慌以及可能的匆忙应对。保持开放的心态,拥抱未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才是我们应该持有的立场。

作者 | 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我国《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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