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记者 李洋
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最近爆火的等生成式AI模型带来的内容著作权问题,随之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如果享有著作权,权利属于哪一方?前些年备受业界争议的接受“喂”养的AI创作又是否存在侵权“原罪”?
是否享有著作权
“AI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被称作是‘作品’,首先应当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构成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具有独创性即该AI生成内容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其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其生成过程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凌云分析说。
李凌云认为不应在判断时刻意区分是传统方式亦或是AI方式进行创作。凡是能够体现人工干预、选择并带有明确目的的创作,即使主要由机器自动完成,但只要满足一定的艺术性,就不应否认其可以构成作品。
“AI生成内容的作者,可以是编写算法的人、使用算法生成内容的人或是拥有算法版权的人。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认为,如果是由编写算法的人生成的内容,那么著作权应该归属于编写算法的人;如果是使用算法生成的内容,那么著作权应该归属使用算法的人;如果是由拥有算法版权的人生成的内容,那么著作权应该归属拥有算法版权的人。
实际上,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早在2020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就作出判决,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在该案中,腾讯用其自主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软件创作完成了一篇新闻稿,并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在文章发布的当天,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就直接复制该文,并在旗下的网贷之家网站发布。腾讯方面认为,盈讯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由此提起了诉讼。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权利属于哪一方
那么,权利应该属于谁?
目前,针对AI生成内容的作者是谁的问题,业界主要有3种观点,即“属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是“属于人工智能本身”。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应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三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第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凌云表示,从这个角度判断,可以直接排除“属于人工智能本身”这一观点。在假定AI生成内容属于作品的前提下,对于著作权属于“设计者”或是“使用者”,应当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如设计者开发后又自行使用产生的生成物,著作权理所当然属于设计者。腾讯诉盈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也持这一观点。如使用者利用AI技术产生了AI生成内容,在此过程中使用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设定、判断、选择表达的主题和风格与确定最终输出结果等,如认为使用者不享有著作权,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极大地打击使用者的使用积极性。
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著作权法的制定目的便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因此,尽管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挑战,但对于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以及权利归属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不应也不会成为AI产业发展的阻碍。最终的答案也许是法律界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给出,也可能是市场按照其运行逻辑作出回应后得到法律界的认可。譬如,诸多平台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及创作,已经采取用户协议的方式约定AI生成内容属于用户所有。”李凌云说。
对此,张雪峰也同样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会不断完善,逐渐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接受“喂”养的AI创作
是否存在侵权“原罪”
在探讨AI生成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部分业界人士提出,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获取和利用数据时所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问题如果不能妥当地予以解决,或将不可避免地使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一经生成便背负侵权“原罪”,从而影响该作品的后续传播与使用。
人工智能创作也需要创作素材来“喂”养。这些创作素材是以数据形式表现的各种数字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任何人使用他人处于权利保护期内的作品,都应当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除非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否则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对此,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认为,除非能够指证AIGC产出物明显侵犯了具体的著作人的权利,否则不应视为侵权。比如,文字作品可以通过查重来确认;风格模仿本身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对多种风格进行了算法加工之后的产物,几乎不太可能侵犯到某个具体的著作人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具有多重目的,比如保护作者权益和保护创新,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权保护也需要权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以综合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宗旨。
天使投资人、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认为,当前,人工智能还处在传统的弱人工智能阶段,必须高度依赖人类对实际问题的建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是依托海量的第三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基础进行加工重组后产生的新内容。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法上还尚处于空白地带,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建立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郭涛说。